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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秦军与王琳、宋增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秦军,宋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宋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增明,男,汉族。宋秦军与王琳、宋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宋秦军借款9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宋增明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50元,申请保全费900元,共计2950元,由王琳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琳、宋增明未按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宋秦军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宋增明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秦军表示,宋增明用工资收入向其分期清偿借款,故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执字第00188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