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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梅文忠、胡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梅文忠,胡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8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住所地邵武市八一路45号。负责人张玉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凌雅,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员工,住。委托代理人饶文军,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员工,住。被执行人梅文忠,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昱芳,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中国银行邵武支行员工,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梅文忠、胡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梅文忠、胡昱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邵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就发现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正依法处置中,但未能在执限内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第87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惠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