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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与高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阳夏路。组织机构代码74406742-7。法定代表人冯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杰,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长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