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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相菊与孔凡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相菊,孔凡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陈相菊,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孔凡令,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万元,尚未支付2万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