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行非诉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和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谢鸿飞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盘法行非诉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号。法定代表人:保艳琼,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菲、苟陇,系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谢鸿飞,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云南省寻甸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谢鸿飞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盘计生征决(2014)第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谢鸿飞不服盘计生征决(2014)第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已经经过两审审理,其要求撤销行政决定的诉讼请求,已被判决驳回,现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因此,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盘计生征决(2014)第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以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盘计生征决(2014)第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文敏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涂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