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雷秋华与廖先兵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秋华,廖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雷秋华,女,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振兴路***号。被执行人:廖先兵,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申请执行人雷秋华与被执行人廖先兵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宁波市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甬鄞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先兵账户存款97043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