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彩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霞,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黄彩霞,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邹旭林。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彩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99号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彩霞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1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54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