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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聂佰良与马大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佰良,马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聂佰良,农民。被执行人马大坤,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佰良与被执行人马大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