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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汉享与武汉双赢合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910号原告:江汉享。被告:武汉双赢合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汉商银座第E座16层15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汉享与被告武汉双赢合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汉享以其与被告武汉双赢合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汉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汉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已减半),由原告江汉享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可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