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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仲撤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宝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仲撤字第35号申请人: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利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北京市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宝杰。委托代理人:刘攀,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宝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字第103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雪芳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孙国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桂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