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久云与许燕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94号原告:周久云,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学胜,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燕玲,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久云诉被告许燕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周久云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久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久云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