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郑某。被告:金某甲。原告郑某为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菁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开始几年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彼此个性不合,缺乏共同语言,平时遇事也无法很好沟通,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有时甚至无故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04年提出离婚诉请,但当时被告向原告保证悔改,原告考虑到儿子的健康成长与家庭的和睦也就原谅了被告。但此后被告却变本加厉,对家庭更是不管不顾,甚至与多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与此同时,被告一直以来沉溺于赌博,还经常酗酒,酒后无故打砸家里物品,原告多次对被告劝告无效。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仅无法沟通,无感情可言,而且被告行为极为恶劣,且无悔改可能和表现,原、被告无任何和好可能,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关于我存在的不良习惯属实,但我会全部改掉,如果原告再给我一个机会,我绝对会珍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乙。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双方发生矛盾。2004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和好。2015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本、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共同抚育了儿子,双方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原、被告虽产生了一定的隔阂,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的生活中加强交流和沟通,相互理解和尊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