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任绍波与李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任绍波,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盛,男,汉族,1945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绍波诉被告李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绍波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绍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任绍波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昕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