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61号原告王一×。被告王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一×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