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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李万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708号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敖东大集。法定代表人谢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万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健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