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姜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净月监狱5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廉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淦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