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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5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聊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贾保兴、郭军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贾保兴,郭军平,鹤壁运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538-15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位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贾保兴,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军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鹤壁运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车管所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胡马只,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负责人:陈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鹤壁运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F×××××挂号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