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899号申请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张勇。被申请人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光。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保字第899号申请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瑞安长虹支行的银行账户12×××76中的存款100000元进行冻结的申请,并于2015年11月13日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的银行账户12×××76中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盈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