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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诉被告叶能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叶能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负责人周广勇,经理。被告叶能洪,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诉被告叶能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仕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唯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