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林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4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居民,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增检公刑诉(2015)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绰号“四川”的男子(另案处理)相互纠合,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何村增常田街路口处,分工合作,盗窃被害人罗某乙嘉隆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后逃离现场。二、2015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绰号“四川”的男子(另案处理)相互纠合,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南二路145号门口,分工合作,盗窃被害人卢某坚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0元)。后将摩托车送到维修店时被抓获归案,缴回赃物发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吸毒劣迹;坦白;部分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黄某盗窃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700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罗某雪人民币2700元。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黄某向前述被害人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额为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艾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嘉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