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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邹操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成群建材销售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操,宜宾市翠屏区成群建材销售中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249号原告邹操,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成群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翠屏区西郊两路桥骑龙村林江组骑龙物流中心。经营者:金连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操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成群建材销售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操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成群建材销售中心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1元,减半收取为1860.5元,由原告邹操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