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秀绒与许从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绒,许从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79号原告王香绒。被告许从利。委托代理人,袁文慧,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绒与被告许从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益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