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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秀绒与许从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绒,许从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79号原告王香绒。被告许从利。委托代理人,袁文慧,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绒与被告许从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益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