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南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小亮与钱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亮,钱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南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徐小亮。委托代理人陆昌东,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程。委托代理人钱玉明,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亮与被告钱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小亮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小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莫亚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吴 言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