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33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52年8月14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55年10月13日生,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朱晓明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