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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4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010号原告:邵某,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被告:李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