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4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010号原告:邵某,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被告:李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