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徐某、贺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贺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319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引引,农民。2015年1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贺某,农民。2015年4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小名“贝贝”,农民。2015年4月15日投案,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农民。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贺某、张某甲、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蓝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被告人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贺某、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张某乙为各原审被告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5)蓝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红英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尚柏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