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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厦门鑫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兆胜,张龙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93-1号申请执行人黄敏,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鑫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素碧。被执行人卢兆胜,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龙胜,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厦门鑫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兆胜、张龙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倒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