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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辛某甲与梁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甲,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00号申请执行人辛某甲。法定代理人辛某乙,无业。被执行人梁某,无业。申请执行人辛某甲与被执行人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某甲要求被执行人梁某给付抚养费86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