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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宣城市富阳门业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天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富阳门业有限公司,宣城市天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富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何雪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天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富阳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天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宣城市天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富阳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天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安装费28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15元、执行费3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