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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陈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529号罪犯陈巧,男,生于1987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陈巧,2004年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了(2013)达渠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所获赃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了(2013)达中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该犯于2013年7月10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陈巧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51分,2015年2月获监狱劳积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巧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51分,2015年2月获监狱劳积一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浩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