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字第265号原告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x,公司员工。被告xx,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xxx,身份证号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