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三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字第265号原告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x,公司员工。被告xx,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xxx,身份证号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