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讷河市讷南粮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讷河市讷南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南镇。法定代表人刘汉志,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远,职务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讷河市讷南粮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讷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执字第1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