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占中良与于洪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中良,于洪强,林春国,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占中良。被告于洪强。第三人林春国。委托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4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金敏。原告占中良诉被告于洪强、第三人林春国、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占中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占中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占中良负担。审 判 长  翟艳伟人民陪审员  周振明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