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崔孝森与王建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崔孝森,男,194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建文,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孝森与被告王建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孝森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孝森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孝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孝森负担。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陈启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