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家旺与灵璧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742号原告:张家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灵璧县公安局,住所地灵璧县灵城镇。法定代表人:武晓东,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旺与被告灵璧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旺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张家旺承担。审判员 孟庆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