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沙勇与被告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西安玺韵珠宝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勇,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西安玺韵珠宝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096号原告沙勇,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强,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大街南段5号卧龙商城30136、30137、30138。法定代表人韩利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玺韵珠宝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开通巷小区七号楼6栋2407号。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兵,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勾晓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艾玮,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勇与被告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西安玺韵珠宝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沙勇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沙勇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0元原告沙勇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139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