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6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张育冬与上海继祥木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育冬,上海继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05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056号申请执行人张育冬,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上海继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宗记平,总经理。申请人张育冬与被申请人上海继祥木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作出了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3664号裁决。申请人张育冬依据该裁决,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继祥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7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706元,工资55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03.44元。本院受理立案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继祥木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据以执行的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3664号裁决并未生效,应当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松执字第6056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