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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社现与杨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社现。委托代理人:王许可,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霞。委托代理人:栗社文。上诉人李社现与上诉人杨霞合同纠纷一案,李社现、杨霞均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社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许可,上诉人杨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栗社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广云代理审判员  付爱丽代理审判员  李光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