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伟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伟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于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州区,现无固定住所。1996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原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伟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伟华窜至吉州区吉福路吉安市妇幼保健院附近的居民楼下,采取掰开电源接口、脚踩启动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张某的一辆迅鹰牌助力车,赃物价值人民币1980元。盗后,被告人宋伟华将所盗迅鹰牌助力车抵押给彭某,获赃款400元。2、2015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伟华窜至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36号4栋3单元楼下,采取掰开电源接口、脚踩启动的手段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一辆世纪风牌助力车,赃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盗后,被告人宋伟华将所盗世纪风牌助力车销给欧某,获赃款600元。3、2015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伟华窜至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奥迪康助听器销售店门口,采取掰龙头锁、脚踩启动的手段盗走被害人葛某的一辆幸福牌助力车,赃物价值人民币2520元。综上,被告人宋伟华盗窃作案3次,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6740元。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宋伟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伟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王某、葛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欧某、饶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吉中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多次盗窃作案,且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伟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