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谢守辉、赤壁市赤壁红口口乐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谢守辉,赤壁市赤壁红口口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守辉,男。被执行人:赤壁市赤壁红口口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梅玲。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谢守辉、赤壁市赤壁红口口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谢守辉赤壁市赤壁红口口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案款387463.0元,承担执行费5711.94元。本院已执行460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守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00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