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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玄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玄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张玄刚,男,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委托代理人郭云安,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虎,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负责人李凯平,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玄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玄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玄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玄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退回原告张玄刚。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