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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7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胡某某,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