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孝玲与李耀亭、郑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玲,李耀亭,郑蕾,刘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352号申请执行人:王孝玲,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耀亭,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郑蕾,女,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与李耀亭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刘存军,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618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耀亭、郑蕾均系大学老师,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耀亭在皖西学院工资收入每月2500元、郑蕾在皖西学院工资收入每月2500元,至清偿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