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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洪发与钟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发,钟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发,男,1960年4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长春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陈美玲,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爽,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周邦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洪发因与被上诉人钟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洪发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洪发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洪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洪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元减半收取为2510元,由上诉人张洪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