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将乐县三华人造板厂与陈红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将乐县三华人造板厂,陈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将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将乐县三华人造板厂(以下简称三华人造板厂),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水南长坑垅。组织机构代码:74165692-0法定代表人杨绍纯,厂长。被执行人陈红平,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将乐县三华人造板厂与被执行人陈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将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71600元及违约金57153元、代垫诉讼费267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林权、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但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1)将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薛开海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