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翟晓光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晓光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晓光。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因发现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自河南省第四监狱解回。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晓光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晓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5月,被告人翟晓光在二七区黄岗寺社区开发指挥部审核组工作期间,负责社区居民补偿面积的核算确认工作。其在核算荆某甲的黄岗寺北街58号宅基地面积时,发现荆某甲的宅基地证明不符合指挥部要求的核算条件,不应当依据该宅基地证明进行核算补偿面积,但被告人翟晓光仍擅自决定在《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上核算荆某甲宅院的补偿面积,使宅基地面积被多算115.89平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114923.0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宅基地证明、土地登记底册、测量登记表、拆迁核算明细表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翟晓光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另被告人翟晓光系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翟晓光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5月,被告人翟晓光在二七区黄岗寺社区开发指挥部审核组工作期间,负责社区居民补偿面积的核算确认工作。其在核算荆某甲的黄岗寺北街58号宅基地面积时,在荆某甲的宅基地证明不符合指挥部要求的核算条件,不应当依据该宅基地证明进行核算补偿面积的情况下,仍违反指挥部规定程序,擅自决定在《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上核算荆某甲宅院的补偿面积,致使荆某甲宅基地面积被多算115.89平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114923.04元。另查明,被告人翟晓光因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于2014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后于2014年12月12日被本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因发现其涉嫌漏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从河南省第四监狱解回,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被告人翟晓光户籍信息、任职材料、前科材料、户籍证明、二七区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的文件、二七区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抽调工作人员补助领取清单、二七区建设局证明等材料证明,翟晓光系二七区建设局正式工作人员。2009年8月27日,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二七区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被告人翟晓光为指挥部审核组工作人员,审核组的职责为收集、保管群众提供的各种证件,依据补偿方案对各户补偿安置标准、内容进行审核确认。2、二七区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二七区建设局翟晓光自2010年指挥部成立以来至2011年5月20日是指挥部审核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为依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明(指挥部明确要求需加盖黄岗寺社区居委会印章并由张某、荆某辛两人同时签名后方有效)等材料,结合《房屋测量登记表》上的测量尺寸来核算确认居民补偿面积,为下面环节核算资金、签订协议和资金兑付提供依据。对没有张某、荆某辛两人同时签名的,不得在《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上核算面积。3、书证黄岗寺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荆某甲的拆迁档案等证据材料,其中房屋测量表显示三层以下面积690.42平方米,四、五层面积52.73平方米。荆某甲宅基地证明,显示面积为东西18.14米,南北18.50米,计335.59平方米。有盖章,无签名。户主为荆某甲的《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显示宅基地面积335.59平方米,其中一份结算金额1883773.5元,结算时间为2010年8月9日,上面有审核组经办人“翟晓光”签名;另一份结算金额1624000元,结算时间为8月11日。附荆某甲与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的拆迁协议书。4、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黄岗寺安置村民拆迁核算明细表一份显示荆某甲宅基地面积335.59平方米,实际结算金额1883773.54元、1624000元。附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兑付清单。5、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黄岗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黄岗寺启动城中村改造前,曾因村庄规划实施需要,安排数百户村民将原宅基地统一扩建至村组指定位置,并就扩建部分占地面积向村民收取了不等金额的占地费用(村组缴款底册有名单显示)。鉴于以上情况涉及村民较多,且是由村委会同意安排实施的,也补交过占地费用等因素,在制定和实施《黄岗寺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过程中,依据村组缴款底册名单,将该部分占地作为村民合法宅院一并计算补偿。此外,超出已缴费占地的面积和未经村组同意私自超出宅基地的面积作为超宅院处理,按照补偿方案第三项第四种情况,给予每平方米350元货币补偿。6、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的情况说明显示:依据黄岗寺村宅基地底册登记计算,黄岗寺北街58号荆某甲宅院宅基地面积219.696平方米,总安置面积应为756.73平方米,合计应补偿金额为2392850.5元。依据黄岗寺社区出具的宅基地证明显示宅基地面积335.**平方米,总安置面积应为1018.49平方米,合计实际已经补偿金额为3507773.54元。经再次核算,即2010年对荆某甲宅院多补偿金额为1114923.04元。7、书证黄岗寺北街西头宅院规划一事面积一览表及情况说明、因宅院规划购买增加宅基地面积的收据、村组记账明细等证据,其中黄岗寺北街西头宅院规划一事面积一览表显示,黄岗寺北街西头八户宅基地面积列表显示了八户南北边长、东西边长和面积,其中荆某甲住宅南北边长11.94米,东西边长18.40米,合计219.696平方米。附交款收据、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宅基地适用登记表底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面积变更情况材料。8、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0年,其任黄岗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任审核组组长。审核组负责审核丈量组转来的房屋测量数据进行面积核算以及对宅基地的类型、宅基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成员有城建局的老翟(指被告人翟晓光),他负责核算对拆迁户需要补偿的面积,还有张某、荆某辛,他们负责对宅基地类型和是否合法进行把关审核确认,他二人审核确认后,应当在有关书面材料上签名,由翟晓光进行补偿面积的核算。如果没有张某、荆某辛二人的签名确认,按照规定翟晓光是不能进行房屋补偿面积核算的。9、证人荆某甲证言证明,黄岗寺村拆迁前,其家里共有三个院,其中宅基院位于黄岗寺社区北街58号,盖了有三层,宽大概12米左右,长是十四米,在东西宽方向多伸出了一米多。这个宅院是2010年拆的,总共获得了1000多平方面积的补偿,补偿金额为300多万元,折抵的钱打到其浦发银行卡上了。其在村里买的还有空地,并交了款,交款后宅院向北扩了4米,东西方向也扩了一点。宅基地登记表上显示宅院南北方向是18米,东西方向是11.94米,这个尺寸其认可,但实际上其盖房时向卫彦家的方向出了一点。2000年,黄岗寺改造开发指挥部在嵩山路路西一个院里,在丈量完房屋后,其去指挥部找荆某辛、张某结算补偿款,当时人多,张某就给其写了一份宅基地证明,其没有细看,把证明递给了同房间的一个男的,他算后就往下走,当天填写了《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还签了《拆迁协议书》。10、证人郜某证言证明,其是黄岗寺拆迁指挥部核算组成员,主要根据审核组已经确认的房屋面积,在《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上结算补偿金额。其在结算清单上根据翟晓光在《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上已经填写好的补偿面积进行核算,填写补差结算金额,《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上除了金额以及核算组经办人、被拆迁户的签名都是由翟晓光负责填写的。宅基地证明是张某和荆某辛他俩都可以填写。填写后要求有他俩的签名才有效。没有他俩的签名是不合要求的。2000年原黄岗寺北街西头8户(包括荆某甲家)规划院购买空地是其收的钱。当时村里让给这八家统一向北加了40公分,荆某甲家的宅院从底册上显示南北是18米,东西是11.94米,后来南北又增加了40公分,是18.4米,东西没有变。11、证人荆某乙证言证明的2000年村里统一规划,对8户村民扩大宅院的事实与证人郜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另证明,其是拆迁指挥部审核组副组长。翟晓光负责核算需要补偿的面积,张某和荆某辛审核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并负责对划的有院,但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村民出具宅基地证明。翟晓光核算村民补偿面积的依据一是房屋登记测量表上的丈量数据,二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张某、荆某辛二人出具的宅基地证明。如果宅基地证明上没有张某、荆某辛二人的签名,这样的证明没有效力。12、证人荆某丙证言证明,2000年村统一规划,有4组和5组(荆某甲是5组的)的8户宅院购买了空地扩展宅院。后房屋拆迁时,因为这8家在老宅基地上有扩展,宅基地证面积比实际占有的面积小,应该拿着购买空地的收据或郜某根据村委的账册记录出具的证明,去审核组核算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再出具宅基地证明,核算后由兑付组兑付。具体负责审核的是荆某辛和张某,宅基地证明上一定要有居委会的印章和荆某辛、张某两人的签字,结算组才会结算。审核组人员除了张某和荆某辛外,还有一个叫翟晓光的,负责核算村民的补偿面积。如果宅基地证明上没有张某和荆某辛的签名不可以进行核算。这是指挥部在召开前期会议时规定的。当时全体工作人员都参加了会议。13、证人荆某丁、荆某戊、荆某己证言证明了2000年时,黄岗寺村委会统一规划,有八家村民(包括荆某甲家)扩展宅院的事实。14、证人荆某庚证言证明,荆某甲那一排住户的宅院曾经买空地扩大过宅院,在村拆迁补偿过程中,实际宅院面积大于宅基地证面积的情况下,一般由业主拿着买空地的收据和宅基地证去拆迁指挥部找荆某辛和张某,他们两个对照村里土地登记的底册出具宅基地证明。宅基地证明上填写的尺寸就代表着实际宅基地的大小。1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是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核算组人员,审核组是根据是根据丈量表结合宅基地证或村里出具的宅基地证明来计算补偿安置面积的。宅基地证明是审核组的荆某辛和张某具体负责。集中核算时审核组翟晓光、核算组、协议组坐在一个办公室,流水线作业,前一个组办完,自动转交下一个组。翟晓光负责审核、计算安置补偿面积。16、证人荆某辛证言证明,宅基地审核工作主要是由张某和荆某乙负责,需要出具《宅基地证明》的,由张某和其签名,然后由建设局的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上核算补偿面积,宅基地证明没有其和张某的签名是没有效力的。关于荆某甲的宅基地证明,其确定上面填写的“荆某甲”不是其的字迹。1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0年黄岗寺社区拆迁补偿过程中,出具《宅基地证明》这项工作具体是由其和荆某辛经办。根据指挥部的规定和要求。《宅基地证明》上面必须有其和荆某辛的签名才有效力。其和荆某辛在出具《宅基地证明》时,需要核对手里保管的宅基地资料。荆某甲的《宅基地证明》由其填写,但上面没有其和荆某辛的签名,是没有效力的。根据指挥部规定,翟晓光不应该对荆某甲宅院核算补偿面积。18、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显示,经鉴定,荆某甲的《宅基地证明》中有下划线“荆某甲”字迹及阿拉伯数字字迹与荆某辛样本字迹非同一人书写形成,与张某样本字迹系同一人书写形成。19、被告人翟晓光对其在审核荆某甲的《宅基地证明》时,在没有荆某辛、张某的签名情况下就进行面积核算的事实予以供认。20、书证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翟晓光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1、书证《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及宅基地证明材料、二七区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工作流程图一份、相关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押解函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晓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翟晓光2014年12月12日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且系漏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翟晓光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翟晓光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2、被告人翟晓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晓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此前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 燕审 判 员 陈会阳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新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