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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世敏与桑平平、李桂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敏,桑平平,李桂荣,江苏浙江电源有限公司,盱眙平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周世敏,职工。被告桑平平。被告李桂荣,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江苏浙江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38-3号。法定代表人桑平平。被告盱眙平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敏与被告桑平平、李桂荣、江苏浙江电源有限公司、盱眙平易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敏于2015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世敏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9元,减半收取3559.5元,由原告周世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