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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当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强、林曼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晚上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漳浦县深土镇示埔村“轩尼思酒店”门口偶遇林某,被告人陈某甲因怀疑林某大声说话是在辱骂自己,便用脚踢打被害人林某的右手致其受伤。经鉴定,林某右尺骨冠突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均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与林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林某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同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深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晚上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其朋友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从漳浦县深土镇示埔村“轩尼思酒店”喝完酒出来时,见同时从“轩尼思酒店”出来的林某在大声讲话,被告人陈某甲认为林某是在辱骂他,便冲上去要殴打林某。陈某丙上前劝架并将林某推开,林某被推倒在地,被告人陈某甲见状便用脚踢林某的身躯、手臂、手肘等处,致林某右尺骨冠突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均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林某已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林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赔偿款已履行。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同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深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经过的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漳浦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曾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与林某发生纠纷时,脚踢林某致二处轻伤二级,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其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均代理审判员  张鸿鸿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佳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