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XX与天津市兰诺机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天津市兰诺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51号原告XX,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兰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示范工业园盛达道(炳华节能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全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学聪,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天津市兰诺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虽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河东区十二经路13号院内,但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示范工业园盛达道(炳华节能院内),原告亦在该地点工作。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用人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和原告的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天津市西青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还原告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