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孙某某,男,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10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菲 关注公众号“”